黄石市审计局 陈新强、林宇峰
今年8月,笔者在本地区落实金融政策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本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地区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一、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滞后。目前,本地政府尚未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对于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和需求,政府和金融机构均不够了解,更无从谈起服务。
2、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调查发现,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融资和民间借贷两种方式。通过对312户小微企业问卷调查发现,有125户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有127户企业向亲戚朋友借款(民间借款),两项合计占调查单位数量的80%。其它融资方式(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担保公司融资、典当行融资、企业借款、风险投资、发行股票、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仅占20%,说明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多样,但主要融资渠道单一。
3、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不足,信贷政策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未达到“两个不低于”要求。截至2015年底,本地区共有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9家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10家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低于上年同期。如某银行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为49.82%,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为114.76%;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为15831.37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为19880万元。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存贷比明显偏低,存在“吸血”效应。2015年底,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36.86亿元,贷款余额240.36亿元,综合存贷比71.35%。某银行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存贷比分别是11.81%、17.65%和15.24%。三是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偏低。2015年,本地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40.36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7.5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23.94%。
4、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程序繁杂,服务效率低。一是信贷权限上收,导致贷款周期长,难解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如2015年4月20日,某建材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贷款批准时间为2016年6月7日,贷款审批时间长达414天。又如2014年6月6日,某商贸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贷款批准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贷款审批时间长达188天。二是乡镇金融机构发展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2015年,本地区14个金融机构中,有8家银行无乡镇金融机构,有7家银行无村级服务站。
5、小微企业增信不足制约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一是金融机构抵(质)押物范围狭窄,小微企业贷款难以如愿。在审计调查的312户企业中,152户成功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时提供了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且抵押物多为房产、厂房、写字楼、商铺等不动产;123户企业因抵押担保不足,而未能获得贷款。二是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偏低,小微企业贷款需求难以满足。2015年,本地政府性担保公司为242家小微企业担保,仅占全部小微企业比重为5.40%。
6、金融机构压缩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影响企业正常运转。调查显示,随着近几年经济增长放缓,部分金融机构不断压缩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甚至只还不贷,部分小微企业因此陷入困境。如某模具生产企业2013年在某银行贷款800万元,2014年续贷时贷款被压缩至500万元,2015年,该行将贷款压缩至470万元。
(二)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
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测算,基准利率为4.75%,上浮30%后,利率为6.18%;再加上资产评估、登记及财产保险等费用3%左右,一般正 常抵押贷款的实际融资成本应该不超过10%。本地区实际年均融资成本6-10%的企业109家,10-15%的119家,15-20%的59家,20-25%的22家,25-30%的2家,30%以上的1家,65%的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大大高于贷款基准利率,有些甚至超过基准利率一倍以上。小微企业融资贵主要有以下三种突出的表现形式:
1、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采用较高的利率上浮比例。为覆盖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通常采用较高的利率上浮比例。调查显示,在对小微企业贷款中,金融机构通常会以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大、贷款管理成本高为由,对小微企业执行较高的贷款利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因此远高于其他企业。如某银行对小微企业的38笔贷款中,利率平均上浮138.98%,单笔最高上浮229.93%。某银行对小微企业的236笔贷款中,利率平均上浮63.66%,单笔最高上浮120.69%。如2016年5月,某环保企业在某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179天,利率14.35%,按基准利率上浮229.93%。又如2015年7月,某工贸企业在某银行贷款400万元,期限1年,利率11.88%,按基准利率上浮173.10%。
2、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特殊要求多。调查发现,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时增设了许多附加条件,增加了小微企业负担。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将贷款转换为承兑汇票,企业需要贴现时,还要支付贴现利息;二是部分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将部分贷款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银行,再以定期存单为抵押物申请贷款;三是部分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将部分贷款以类似保证金的方式存放于银行,导致企业可用资金大幅减少;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在收取贷款利息时,要求企业以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某不锈钢制品企业在某银行贷款200万元,该行要求将贷款金额的30%以类似保证金的方式存放于银行,企业实际可用资金仅为140万元。又如某不锈钢制品企业在某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合同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签订,但实际上,银行要求企业按上浮50%补齐利息差额。
3、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乱收费。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本地某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的7600万元贷款中,担保费率最高为2.7%,按规定最多可收担保费114万元,实际收取担保费151.6万元,多收37.6万元。如某铝型材生产企业在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本地某担保公司担保,按2.24%收取担保费22.4万元。
二、融资难、融资贵原因分析
(一)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金融部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意识有待加强。从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来看,主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意识有待加强,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更多的关注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关注不够。大多数金融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计划经济时代客户找银行、银行等客户的观念,虽然有不少金融机构确立了信贷市场营销理念,但由于服务小微企业意识不到位,信贷营销机制不健全,使得大量优良的小微企业不能得到信贷资金的及时支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过于注重防范风险,贷款条件苛刻。调查显示,因为风险低、贷前调查简便、贷款审批快捷等原因,各金融机构偏爱担保贷款,新增贷款绝大部分是担保贷款,部分贷款看似抵押贷款,实际上是“抵押+担保”,金融机构要求部分贷款既要有抵押物又要有担保公司担保,导致小微企业贷款难。二是金融机构本位主义思想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部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如某银行最高上浮229.93%,导致部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三是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存在偏见和歧视情况。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省级机构不重视小微企业,不承认乡镇的房产和土地价值,认为有价无市,下级机构向上申报时,省级机构审批比较难,对乡镇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较弱。
(三)小微企业对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了解不深,运用不够。问卷调查显示,有173个企业对政策“了解一点”,有66个企业对政策“根本不了解”,这两类企业占全部调查企业的76.6%;小微企业对扶持政策不熟悉,理解片面,未能充分合理地享受国家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如某生态园林企业对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根本不了解,融资方式为向亲戚朋友借款,认为向银行贷款非常困难。
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
(一)改进和加强政府服务,切实加强宣传和政企沟通工作。一是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围绕打造“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制定一套公开、透明、简洁、高效的办事制度,并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实行严格的考评问责制,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举效率。二是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各类服务平台,方便金融机构能及时充分了解中小企业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三是加强政企沟通。政府应进一步扩大宣传力度,将各项帮扶措施及时地宣传到企业,不仅要告知企业有哪些帮扶政策,还要告知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些政策。同时,还要经常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了解企业所需,及时制定出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落实金融政策不力的机构要采取通报和惩戒措施。一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督促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杜绝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在经济增速减缓的大形势下,应加大对金融业务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的检查力度,对拒不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树立正面典型,推广有效做法。一是借鉴先进经验,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如大冶市政府“甘霖贷”政策(政府投入2亿元,通过农商行以低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二是鼓励并支持民营银行发展,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民营银行转型步伐,如借鉴泰隆村镇银行转型及发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