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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社会抚养费变成“鸡肋” ----浅析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5-07

大冶市审计局  吴梦莹  秦丽雯

 

    社会抚养费是我国在计划生育背景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2016年我国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一度成为社会争论不休的热点。事实上,二孩政策开放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但并未取消社会抚养费。2017年,笔者通过对所在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目前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

    一是执法程序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截至2018年4月,笔者所在地区14个乡镇共有在岗计生工作人员227人,仅有一个乡镇有2名持证上岗人员。其余乡镇均无执法资格人员在岗。这一现象直接影响执法的合法性,容易引发行政诉讼风险。究其原因,其一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其潜在风险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二是2006湖北省综合配套改革后,所有乡镇计生办事业编制人员统一核销编制,成为“以钱养事”人员,不符合“只有财政拨款、行政编制人员才可以报考办理”行政执法证的新规定。

    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率过低。以所在县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违法生育多孩应征收例数576例,应征社抚费5826万元;实际已征例数230例,已征社抚费1496万元,占应征例数和社抚费的39.93%、25.68%。二是首征率不达标,根据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年首征率应不低于40%,所在县的实际首征率仅为18.3%。笔者通过审计外围调查发现,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社会上对社会抚养费废存争论不休,加之三孩放开的说法也甚嚣尘上。为此,不仅部分群众对上缴社会抚养费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计生部门也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持观望态度,近两年的计划生育年终考核里,省、市两级均未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额下达任务指标。

    三是法院强制执行率低。以笔者所在县为例,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违法生育多孩应征收例数576例,实际征收212例(其中:足额征收2例),实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43例(另外有3例被予以撤回),占未征收例数的11.81%。撇开其他客观原因,根据调查,笔者所在县计生部门对移送法院的案件管理并未形成规范性文件,导致计生执法人员对此类案件后续执法情况很少跟踪管理,过份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未做好说服教育等相关配合工作等,也是导致强制执行力低的原因之一。

    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传(2011)44号)“三、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管理的监督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笔者所在县的部分乡镇计生办存在征收社抚费未按规定执行,而是当年缴入乡镇财政非税户,次年补缴国库。其原因是部分乡镇当年征收金额少,故累计次年征收款一并上缴。

    五是管理考核流于形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为计生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乡镇计生办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考评。但近年来,笔者所在的计生部门仅将各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计生项目拨款的依据,没有具体的量化工作目标,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未达到通过考核促征收、强管理的目的,由此形成了目前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严重不足、管理松散的局面。

    总而言之,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未来虽不可预测,但终归没有废止,在政策没有明朗之前,计生部门还是要依法行政,以彰显社会公平。如何不让社会抚养费成为“鸡肋”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工作创新,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通过经常性培训教育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通过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来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加大典型案件查处来提高威慑力,通过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探索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诚信管理机制来深化执法效果,通过把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来提升社会公信力,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执法,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二强化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发展,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提高市民的知法、守法意识,让育龄夫妇知晓自身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知晓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提高法治能力,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卫计部门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计生非诉案件,要及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强警力,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章立制和追究问责并举。县级政府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理清部门职责,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缴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工作规范、合法、有序。要建章立制,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追究问责机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