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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复核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邓诗卉   来源:黄石市审计局      时间:2020-10-26

审计复核审理工作是对各审计组完成的“审计产品”的“再审计”,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强化复核审理工作的质效是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机关执法水平的保障。笔者结合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复核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加强和改进审计复核审理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审计复核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审理机构建设的重视不够。由于基层审计机关较少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又面临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匹配的矛盾,部分审计机关未将审理机构建设纳入重要事项议程。部分基层审计机关未设立审理机构,审理工作由审计综合人员或审计业务人员兼任,缺乏专职审理人员,影响了审理工作的质量。部分基层审计机关虽设立审理机构,但专职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审理人员在内部分工上一人身兼数职,职责分工混乱;有的审理人员承担审计项目或其他临时性工作,导致审理人员难以专司其职,既上场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制约了审理作用的发挥。

二是审计质量层级控制落实力度不够。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项目质量实行分级控制模式,由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审理人员、业务会议两级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基层审计机关的三级复核流于形式,倾向于将三级复核责任转嫁给审理部门,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质量控制上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化,甚至存在三级复核“职责虚化”和过分依赖审理部门的问题。

三是对复核和审理的职责定位认识不够。复核和审理工作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复核和审理工作都是审计机关以提高审计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管理行为,责任存在共同性。复核工作充当“质检员”的角色,要及时指出复核发现的问题。审理工作充当“修理工”的角色,不仅要提出问题,还要解决问题。但在实际认识中,存在两个误区:一种认为复核和审理工作没有实质区别,仅是字面上的变化,工作仍按以前那样按部就班,推动复核到审理转变的力度不够;另一种认为审理是一种万能的内部监督,可包打天下,质量控制的重任大部分集中在审理机构上,复核部门的依赖性变强、责任心减弱。

四是对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不够。部分基层审理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和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新时期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提出的新要求。政治能力不够,不能较好地运用政治标准去考量审计发现的问题;专业能力不够,知识结构和知识储备难以应对审计全覆盖形势下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践能力不够,埋头审理、闭门审理的模式不利于审理人员增强现场感、提升敏锐性;服务能力不够,一方面不能站在为审计机关负责地高度去开展审理工作,另一方面缺乏对一线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部分提出的审理意见仅满足于消除审理风险,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

五是对传统审理模式的创新不够。目前,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仍采取“书面审”“内部审”的模式开展审计审理工作,从保障被审计对象申辩权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时代的要求。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模式下,审理人员主要依靠送审资料来审理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完全了解,对问题产生的动机原因、造成的后果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审计质量风险。

二、提升审计复核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是要重视审理机构建设,大力支持审理部门依法履职。基层审计机关要建立独立的审理机构,并严格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规定,选配责任心强、审计业务精、法律素养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充实到审理部门,强化人才队伍保障。同时,也要全力支持审理部门依法履责。审理人员站在为审计事业负责的高度,敢于较真、善于碰硬,审计机关领导层应听取和分析审理人员意见,树立一个好的导向,让审理人员敢于审理、善于审理。

二是牢固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理念,层层落实审计质量管控责任。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岗位“职责虚化”的问题,基层审计机关应从制度上细化并明确审计项目每一个环节各自的责任,将职责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人。同时,还应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全部行为,均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确认标准和惩罚措施,以增强全员责任意识,避免将审计质量把关责任过于集中在审理部门。

三是正确把握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审理部门作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研判审计项目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审计结果类文书、下达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移送的出口,作为审计监督到位和反映执法水平的窗口,主要承担的是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审计机关应消除上述两种认识误区,理顺复核与审理的关系,推动复核到审理的转变。同时,审理部门也应主动适应新时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新要求,将审理关口前移,深入了解审计现场情况,强化与一线审计人员沟通,在确定调查方向、获取证据、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一线审计人员提供服务,确保每个审计项目质量不出风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是不断提升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审理队伍建设。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业务精,提升审理人员综合素质是提高审理质效的关键。一方面要研究制定审理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审理专业培训,全方位提升审理人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既要向内挖潜力,又要向外借力,组建审计审理专家库,提升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资源,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家的“外脑”作用,妥善处理好涉法涉诉事项。

五是创新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保障机制。由于审计组在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大多重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而轻拟处理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维护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给审计质量带来隐患。为此,审理部门可创新审理模式,对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问题,实行合议制公开审理,即由法律顾问或经验丰富具备法律知识的一线审计人员担任陪审员,与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邀请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对象及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参与审议活动。以公开庭审的方式听取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理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合议庭成员共同评估此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建,提出合法适当的处理处罚意见。陪审员参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审理,既打破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能力不足,又有利于保障拟处理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提升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合理合法地解决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