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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三个盲区” 自觉接受监督 ——学习新修订《审计法》有感

作者:邓诗卉   来源:黄石市审计局      时间:2021-11-18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了修改,其中,新增“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回应了“谁来监督审计者”的问题。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要习惯在约束下工作、监督下干事、“聚光灯”下行使权力,消除“三个盲区”,积极构建自觉接受监督的内外环境。

要消除“近距离”盲区,把监督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审计项目责任制,完善主要领导负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审计组长抓实施、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督现场的监督责任制,确保全员全程接受监督。建立审计监督巡察制,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动定期或随机巡查,确保全方位、无盲区监督。建立审计项目回访制,对审计过程中的个人廉洁、执法守法、效果影响等情况进行回访,实施有效监督。

要消除“习惯性”盲区,将法治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开展审前警示教育,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做到防患未然、警钟长鸣。规范审计现场管理,依照规定行使职权,注重审计程序,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确保审计工作的权限、程序、措施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依法提升审计成果水平,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追究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实现审计成果从“一般产品”向“高端产品”的转化。

要消除“封闭性”盲区,形成内外兼修、全面覆盖的监督态势。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利用普法宣传日、审计进点会、业务培训班等对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执法权限等进行普法宣传,自觉接受法规制度监督,上级审计机关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监督,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被审计单位监督,以“多灯互照”的模式破解“灯下黑”问题,化解“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矛盾,确保审计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

注:文章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