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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在行政监督中使用信用 信息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12-24

各县(市)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在行政监督中使用信用信息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在行政监督中使用信用信息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      

   2.在行政监督中使用信用信息事项清单

 

黄石市审计局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在行政监督中使用信用信息审查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行政监督中推广信用信息审查,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7〕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信息审查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经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访问“信用黄石”网站综合查询窗口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条 我局使用信用信息审查的行政监督事项包括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条 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工科、综合科、法制科、财金科、信息化审计科、行财科、经贸科、农业科、社保科、外资科、经济责任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局、开发区审计分局等部门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市审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在行政管理和检查中使用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审查。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审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过程中根据审计机关管理要求,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作出的书面承诺。

本细则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本文直接涉及作为行政监督对象的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国有经融机构、企事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需提交《黄石市审计局审计承诺书》、审计组需提交《审计组廉政承诺书》、被审计单位需提交《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被审计个人需提交《黄石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

审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初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处罚、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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