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鄂财采发〔2023〕10号)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压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人主体责任,着力营造政府采购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环境,现结合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文本(《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及时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格式内容规范、准确、完整。
2.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3.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内控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4.采购人应当落实预付款制度,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鼓励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鼓励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5.采购人对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
6.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进口产品采购,重点审查专家对项目采购需求的论证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
7.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明确商品包装细化需求,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8.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切实落实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系列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采购人应当逐项对照落实黄财函〔2024〕25号文件的《市直预算单位内控综合评价指标(自查情况表)》中的22项评价指标细则。
1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自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有损营商环境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将予以反馈通报,采购人应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11.财政部门已将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对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合同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5%比例调减该单位次年部门预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黄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