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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机构职能

   时间:2018-08-26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9〕89 号)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文〔2009〕44号)规定,黄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协调统筹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市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应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运用,组织建设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