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件名称 | 黄石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文件类型 | 文件资料 |
---|---|---|---|
发文单位 | 黄石市审计局 | 发文字号 | 黄审计委发〔2019〕2号 |
发文日期 | 2019-08-26 16:32:50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16:32:50 |
效力状态 | 1 | 主题分类 |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发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委、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工作、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有关工作的衔接、协调和联络,承办联席会议安排的相关工作事项。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各级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监督检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八)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四)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能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要主动报告本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结果运用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八条联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黄石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制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