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1+N”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北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1+N”是指以经济责任审计为载体、为“1”,将其他专业审计、行业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融合捆绑在一起、为“N”,同时进点、一次完成现场审计、出具多个审计报告的组织方式。
第二条 “1+N”审计组实行分管副厅长领衔制、审计大组组长负责制,审计小组组长责任制。
第三条 “1+N”项目出具1份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N”的所有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后,出具“1+N”个报告,归档“1+N”个档案。不能拆分的业务资料,按审计署规定,复印后由参审人员签字,并备注原件出处,归入项目各自档案。
第四条 “1+N”审计组大组长,县(市、区)的,原则上由厅机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二级巡视员担任;市州、直管市、林区的,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业务处负责人或二级巡视员担任副组长。
审计小组组长(兼主审)原则上由厅机关或市县业务骨干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行业审计牵头处和综合处负责人、各大组长共同商定;行业审计牵头处室,负责做好行业审计业务指导。
第五条 “1+N”审计组由审计组大组长所对应的分管副厅长领衔管理,负总责。领衔的分管副厅长全面负责“1+N”审计组业务管理指导,具体负责“1+N”文书审核签发,主持召开业务会议,审核签发“1+N”个审计报告(意见),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核后报厅长签发。
第六条审计组大组长为“1+N”审计组所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审计项目准备、现场实施、各类文书审核、征求意见、保密、召开会议、工作协调、项目收尾、成立临时党支部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审计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各自分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组织现场审计、现场业务资料整理审核、报告的撰写、案件移送、审理意见处置、档案归档等。对“N”以外嵌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审计内容,应指定1名审计人员负责。如审计小组组长由市县审计干部担任的,业务资料后续整理归档由参与该小组审计的厅机关人员负责,或由审计大组组长安排人负责。
第八条 “1+N”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职责对应的牵头业务处负责编制,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定性、统一报告模板,对应的分管副厅长审核。审计组现场实施应当依据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开展,落实牵头业务处指导意见。“N”的各项目综合报告由职责对应的牵头业务处负责汇总,对应的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签发。“N”的各项目档案由职责对应的牵头业务处负责审核。
第九条 “1+N”项目审计现场结束时,所有抽调的市州县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现场向审计小组组长移交各类审计业务资料后方可返回原单位,并与项目脱钩。如审计小组组长由基层审计干部担任的,应向参与该小组审计的厅机关人员移交,或由审计大组组长安排指定人接收。省厅任何处室和个人一律不得再通知参审人员参与该项目后续事宜,如因项目审理、报告修改等原因确需审计小组组长参与的,应事先征求基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综合处备案。
第十条 各审计大组组长、行业审计牵头处负责人、审计小组组长和厅法规审理处按照厅机关关于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履行项目复核审理责任,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1+N”项目审计人员的安排,应优先安排厅机关业务处人员参与。确需统筹市县审计人员参加的,由行业审计牵头处协调,综合处统一安排。如需统筹内审机构人员参加的,由综合处会同法规审理处安排。
第十二条 “1+N”项目之间、各审计组之间要加强沟通,根据现场审计情况适时调整审计重点、方式方法;对在“N”项目审计中发现的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应同时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N”项目审计的审计报告;对与履行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应在“N”项目审计的报告里反映;完善“1+N”项目审计情况与地方审计机关成果共享机制,凡不涉密的,地方审计机关可提出申请,由综合处统一办理提供,可以直接纳入地方审计机关“三个报告”,做到“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第十三条 “1+N”审计项目统筹管理办法的执行,由厅综合处负责监督。审计组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厅党组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1+N”审计项目的考核,由厅人事处组织,评选出若干优秀组长、优秀主审、优秀审计能手,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各处室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审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该办法由厅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