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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时间:2024-07-20

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制定出台《湖北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的审计内容、计划制订、组织管理、中介聘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湖北省审计厅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当时的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流程、权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明确提出不得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民事主体竣工结算依据。投资审计的工作重心和关注重点产生了很大变化。

此后,审计署就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先后出台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投资审计工作。特别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后,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确立了重大公共工程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展了投资审计的职责边界,为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投资审计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进入了“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时代。

综上,自2016年《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出台以来,投资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制定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湖北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重大建设项目显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资金来源社会化的特点。过去以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将投资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为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已经明显不再适应现实环境和丰富的投资审计实践。因此,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进行规范。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提高投资审计质量的有力措施。当前,各级政府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金额越来越高。投资审计项目也相应呈现出行业化、规模化的趋势。在投资审计项目逐步打破单位界限、统筹审计资源大兵团作战的背景下,如何不断提升投资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标准性,确保不同单位审计人员协调统一、问题定性精准科学、审计结果文书精炼,是提升投资审计质量的重要课题。制定《实施办法》,将审计项目计划、组织管理、现场实施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纳入省一级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有助于加强投资审计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内在需求。2017年投资审计转型以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从近年质量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地方审计机关仍对投资审计转型方向和路径存在困惑,产生不再实施投资审计项目投资审计业务萎缩等问题甚至导致部分地方投资审计机构被撤并。制定《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系统回应了投资审计审不审、怎么审、项目怎么谋划、质量怎么控制、中介机构怎么聘怎么管等投资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全省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32条,较原《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删并25条,主要为无上位法依据、与现行上位法冲突、原文引用上位法已有规定、重复冗余的规定;新增7条,主要为投资转型要求、数据采集、项目储备、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内容;修订23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研究型审计要求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原则目标、适用范围等内容(《实施办法》第一条至第)。一是将公共工程投资绩效综合评价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项目运营情况纳入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重点关注内容。二是明确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拖延支付或拒付工程款。

第二章“审计项目管理”,围绕加强审前研究、精准选取审计项目,对立项可行性研究、年度审计计划制订和执行、审计项目储备、数据采集等方面作了规定(《实施办法》条至第十二)。一是为提升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明确了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可根据需要编写审计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议书。二是为增强审计计划前瞻性,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三年期中长期投资项目动态储备库并上报省厅备案。三是为增加审计计划刚性,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四是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并逐年进行迭代更新。

第三章“审计现场管理”,主要围绕规范投资审计现场管理,对审计组组成、现场管理制度、审计组会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十三条至第十八)。一是针对当前市县审计机关中常见的“简易程序”审计现象,明确规定不得以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名义下达审计通知书,不得开展未经正式立项、未出具审计通知书的审计项目。二是针对当前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过度依赖社会审计机构的问题,明确规定不得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代替国家审计报告,或仅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照搬照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第四章“聘用中介管理”,主要围绕聘用中介机构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对选聘中介及人员、经费保障、人员要求及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十九条至第二十五)。一是将原《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中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表述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二是针对当前部分市县审计机关转嫁中介费用的问题,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费用,特别是不得以监督之名设立账户代收代付社会审计机构服务费用。三是删去原《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中关于全省审计系统购买服务信用评定制度和社会审计机构“黑名单”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不得向建设单位等指定社会审计机构。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规定,删去了聘用社会审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的规定。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围绕加强投资审计质量控制,对业务指导、质量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是为规避审计风险,减小施工单位对于造价审计内容的争议,明确规定具体审计事项和问题涉及到多个参建单位的,审计组应当对所有涉及单位分别取证,不得仅以建设单位取证来定性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时间和责任部门,一般由上级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牵头,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质量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