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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政府再出台规范性文件助推投资审计改革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2-04

    为切实贯彻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投资审计转型的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大冶市政府出台了《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市政府继《大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后出台的第二个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计二十四条,从审计的职责权限、计划制定、审计重点、组织方式、经费保障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明确,为该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更加规范,防范政府投资审计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的职责权限。《办法》规定,市审计局要必须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要依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反映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各类问题,揭示并移送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处理相关问题。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办法》规定,市审计局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项目列入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投资审计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投资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依法、程序、稳健、质量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不顾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范围和重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的范围主要是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项目;落实国家重大政策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工程项目等。重点对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结算、投资绩效等环节进行内容全面的监督检查。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的组织方式。《办法》明确市审计局主要事后监督,少数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施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要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实施审计,严格实行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坚持审计组长负责制和回避、回访、保密等制度规定。在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原则上以自审为主,却因审计力量不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依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直接委托给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的经费保障。《办法》规定,投资审计所需的人员、办公等基本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投资审计所产生的交通、勘测、挖掘、钻探、检测工具、计算机等资料的购置和使用的各项费用,由市审计局提出报告,市政府列入专项经费;聘请中介或专业人员所需的服务费用,初审项目按大冶市标准执行,复审项目按现行国家(或省级)标准执行,发现重大案件或节约大额资金的,酌情给予奖励,市审计局向市政府半年报告一次,市财政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