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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名称黄石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类型文件资料
发文单位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鄂办文〔2018〕75号
发文日期2019-08-26 15:59:15 发布日期2019-08-26 15:59:15
效力状态1 主题分类

正文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全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办文〔201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计对象

(一)全市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县(市、区)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国有林场、农场、河流、水库、矿山、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情况

1.中央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关注《黄石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7-2027年)》《黄石市关于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实施意见》《黄石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34个专项战役(行动)方案》《黄石市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等重大战略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资源总量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河(库)长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3.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重点关注去产能、补短板等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组织出台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制度措施情况,重点关注出台的配套制度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并且是否严格遵照执行;

2.组织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情况,重点关注部门(单位)是否及时、有效地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制定的专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的内容和目标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当地实际情况;

3.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建设项目中遵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关注部门(单位)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资产租赁抵押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1.落实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2.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情况,重点关注新城、园区开发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利用决策是否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3.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情况,重点关注大冶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阳新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湖北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东方山、七峰山、黄荆山等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大冶湖、磁湖、青山湖等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4.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情况,重点关注经济和资源环境决策的审批是否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是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有关要求;

5.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等情况以及效果,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放宽或者选择性执行负面清单政策与标准等问题。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1.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部门(单位)是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管理体系,是否完成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下达的约束性目标任务;

2.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重点关注土地、水、森林、湿地、湖泊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及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

3.其他纳入国家和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1.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管理的合法、有序和效益情况,重点关注有关部门(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生物多样性减退;

2.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情况,重点关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3.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重点关注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分类;

4.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情况,重点关注部门(单位)对容易引起毁损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是否采取台账登记、风险评估和定期检查等防范措施,对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是否及时、妥善处置;

5.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重点关注江河湖库、大气、土壤等环境检测数据和统计数据是否真实;

6.对环保督查、国家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环保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关注部门(单位)对以前年度中央、地方相关环保督查、国家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环保问题是否积极组织整改,并建立整改工作机制,真实上报整改结果。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1.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基金和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用情况,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否足额征收,分配使用是否合规;

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使用及绩效情况,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合规,项目建设是否规范、进度执行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发挥绩效作用;

3.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等管理情况,重点关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等的初始用能权是否合理、合规,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对节约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否真正发挥效益,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核查制度和交易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重点关注项目管理、进度执行及运营效果;

5.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情况。

(七)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三、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由同一审计组一并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资料(含地理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并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审计意见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三)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容错纠错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审计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包容审慎地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

(四)审计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有重大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行为的,应当区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因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重大损害的,予以移送纪委监委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从事项目建设或生产中违法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予以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四、审计评价

(一)评价原则。审计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项评价与整体评价相结合、于法有据与审慎评判相结合等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评价等次。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地区、部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五、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保证审计所需的专门机构、专门力量和工作条件,及时听取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接受、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合并)。联席会议在本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纪委监委、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工作、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关文件;监督检查离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离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离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强化协作联动。全市各级政府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单位)应当加强联动,尽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平台,并向审计机关开放,为审计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

(四)编制规划计划。全市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等情况,科学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年度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按照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原则,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草案,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审计结果运用

(一)健全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制度,并逐步探索和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抓好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通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审计建议;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审计结果,协助落实、查处有关问题和事项;对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经批准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有关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移送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制度规定;以适当方式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运用审计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研究制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以适当方式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其他

(一)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意见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任中审计。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三)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职能部门(单位),在开展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政策解读:关于黄石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制度解读